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师资队伍建设,不断缩小我校与国外高水平大学学科建设的差距,努力培养一批具有世界先进学术水平和治学观念的高水平教师,加快学校朝着有特色、多科性、国际化的研究型大学目标前进步伐,将人才强校方针落到实处,按照国家“支持留学、鼓励回国、来去自由”的留学工作方针,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选派范围
我校在编教学岗、科研岗受聘人员及部分管理岗受聘人员。
二、选派规模和资助方式
(一)学校根据学科建设规划和师资队伍建设规划,结合学科发展和教学的实际需要,每年选拔资助支持 5 — 10 人出国进修。
由学校选派资助的出国进修人员,进修期间,学校每月提供相当于 1000 美圆(按学校批准之日的汇率折合人民币支付)的国外生活补助费及往返国际旅费;进修期间,保留国家工资及国家性津补贴,校内岗位津贴不再发放。
(二)学校鼓励各院(系)积极筹措资金,自主开展与国外高校相关院(系)的院(系)际交流,选派具备条件的教师出国进修。
院(系)选派资助的出国进修人员,学校每年按5 — 10 人规模报销国际旅费,国际旅费在其返校工作后学校予以报销;进修期间,保留国家工资及国家性津补贴,校内岗位津贴不再发放。
(三)学校鼓励具备条件的教师参加教育部等上级部门组织的派出项目,鼓励教师积极申报国家留学基金委的各种派出项目,鼓励教师充分利用国家资源出国进修。进修期间,保留国家工资及国家性津补贴,校内岗位津贴不再发放。
另外,学校也鼓励具备条件的教师自筹经费出国进修。
三、学校资助人员的选派条件
(一)热爱教育事业,致力于长期在我校从事教学、科研工作。
(二)来校工作满两年,且距上次出国进修满两年。
(三)近两年年度考核合格,教学评估优良,完成教学工作量和科研工作量。
(四)有良好的外语基础,通过学校组织的选拔考试。
(五)一般应具有 博士学位。
(六)身心健康,年龄一般在 50 岁以下。
四、学校资助人员的进修期限及要求
(一)进修期限一般为 3 — 9 个月。
(二)进修期间以科学研究为主;同时,须选听 1 — 3 门我校急需的、有利于今后学科发展的课程。
(三)按期回国后 15 天内向所在院系、人事处和国际合作处报到,并在 1 个月内提交进修报告 , 在校内做一次学术报告。
五、学校资助人员的选派办法与程序
(一)每年 11 月份学校下发通知,接受报名。
(二)申请人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院(系)负责考察推荐,填写《中央财经大学教师出国进修审批表》报人事处。
(三)办公室进行资格审查并组织外语选拔考试。
(四)校长办公会确定教师出国进修派出人选。
(五)公示。公示期一般为 5 天。
六、出国进修人员管理
(一)学校成立由人事处、国际合作处有关人员组成的教师出国进修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处,负责申请教师的资格审查及出国教师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出国进修人员经学校批准后要与学校签定《中央财经大学教师出国进修协议书》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三)出国进修人员办理完毕出国手续并购得赴相应国家的国际机票后,学校一次性付清出国单程机票费及国外生活补助费;出国进修人员进修结束回校报到后,凭相应票据报销返程国际旅费(凭国际机票发票和登机牌报销机票费,飞机票以进修学校附近的国际机场为限;机场到学校交通若乘火车或长途公共汽车,可凭票报销)。
(四)出国进修人员进修期满回校后应视进修期限为学校服务 1-3 年。
(五)如果出国进修人员未能履行按期返校服务、提交进修报告、服务期等协议约定的义务,学校可根据《中央财经大学教师出国进修协议书》追究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如果出国人员已履行按期返校服务、提交进修报告、服务期等协议约定的义务而学校未能履行相应义务,当事人可根据《中央财经大学教师出国进修协议书》追究学校的违约责任。
(六)计划出国进修人员应自行选定两位本校在编职工为出国经济责任担保人。出国进修人员如未经批准产生违约行为,并在违约行为产生后 3 个月内未履行违约责任,学校将要求担保人承担全部违约责任。出国进修人员在履行完成全部协议责任前,经济担保人原则上不安排出国进修。
(七)逾期未归的出国进修人员,学校保留其人事关系 3 个月, 3 个月后视为自动离职,学校将其档案转至社会人才服务机构。
(八)选派有效期为一年,即自学校书面通知办理出国派遣手续之日起 12 个月内,出国进修人员必须前往学校认可的国外高校或科研机构进修学习,超过一年者,该次资助取消。
七、本办法由人事处、国际合作处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暂实施 3 年。